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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带来的真问题

发布时间:2022/8/15 10:23:37 作者:admin阅读量:

8月18日,著名现代舞蹈家、脱口秀主持人金星与德国老公汉斯在意大利举办了他们的婚礼,这让围观的吃瓜群众都感到十分诧异:金星不是早就结婚了吗?怎么现在才举行婚礼?

实际上,在2005年金星与德国男友汉斯成婚后,在为收养的孩子办理户口时,因为汉斯是外国人需要办理国际收养证,因而导致金星无法完成收养手续。为了让收养的三个孩子都顺利落户,所以金星选择在结婚一年后就与汉斯离婚,并约定:等三个孩子的落户手续都办完以后再复婚,这一等便是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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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像金星夫妇这样“假离婚”的现象也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不少夫妻双方约定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来达到某种目的,比如买房、逃避夫妻债务、拆迁补偿、子女上学等。

然而,即使是为了规避政策、投机取巧,夫妻之间因为暂时离婚后再复婚的“假离婚”约定最后出现问题的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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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承认“假离婚”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由此可知,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到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就是履行了离婚的相关程序,符合了法定的离婚条件,双方的夫妻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就算事后有一方主张这是“假离婚”,离婚协议内容是假的,法院也不会采纳。


二、“假离婚”的效力能否认定无效或请求撤销?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我们可以得知,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和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情形,并没有给予当事人其他确认虚假合意结婚或者离婚效力的权利,因此在“假离婚”中受害的一方是无法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离婚效力或认定离婚无效的。


三、被“假离婚”后的法律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出于真离婚还是“假离婚”的目的签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时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有一方反悔则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但如果法院审理时查明离婚协议不存在法定撤销或变更的情形时,如财产分割时被隐藏的、有疏漏的或者对方故意隐匿等情形的,则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 之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由此可得知,在对子女的抚养权上,除了上述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几种情形外,应当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作为划分对子女抚养权利的重要依据,因此就算是“假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也应当慎之又慎,因为其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是完全一致的。

为了规避政策获得一些额外的利益而不惜离婚、再婚、再离、再婚,这不仅仅只是对神圣婚姻的一种亵渎,也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尽管大家都认为这是“假离婚”,但对于法律而言,离婚就是离婚,从走完法定程序生效的那一刻起,离婚就具有了法律事实,而这背后隐藏的无穷后患只能自己承受。

正如布鲁斯所言:“你激怒了婚姻,婚姻必然抛弃你。”

 

作者:谭

审核:朱永祥

编辑:刘倩芸

校稿: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