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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饭圈的集资应援文化

发布时间:2022/8/15 10:24:10 作者:admin阅读量:

“应援”这个词其实最先来源于日本体育比赛中的“应援团”,运动员的粉丝们组队奏乐喊口号,以示加油。后来这个词扩展到娱乐圈,表示一切支持偶像的行为。

当然任何形式的应援都少不了资金的支持,为了让偶像更有排面,粉丝集资是少不了的,在选秀比赛中各家还会比拼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集资数更多。

但随着粉丝集资的数额越来越庞大,明星后援团的集资负责人(俗称粉头)卷款潜逃的戏码几乎每年都会上演。


因此,就有很多人开始质疑,粉丝的这种集资行为算不算非法集资?粉头卷款潜逃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而不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都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


根据《刑法》第176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但粉丝们集资的这种行为往往是为了给偶像投票打榜、刷数据、买花墙、买广告、买礼物等等,是粉丝们处分自己私有财产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消费性或者捐赠性集资,并不存在任何投资性目的,因此普通粉丝的集资行为是不可能被定性为非法集资的。

尽管从表面上看,后援会的粉头通过网络公开宣传,面向社会上的粉丝群体筹集资金,且这种后援会也没有经部门批准的资质,种种迹象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非常相似,但粉头并没有向粉丝们做出承诺还本付息的行为,粉丝们也是心甘情愿地爱心捐赠,这中间不存在任何利诱性,也就根本不可能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且集资诈骗罪要求以诈骗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此粉头就算卷款潜逃也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那么,粉头卷款潜逃可能涉嫌哪些犯罪呢?

首先,如果粉头在发起集资应援项目之前或者是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之中,在主观方面产生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并在客观方面做出打着为偶像应援的幌子,虚构资金用途或编造隐瞒有关事实欺骗粉丝出资,在筹集到应援资金后就立马卷款潜逃的行为,这种侵犯普通粉丝私有财产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如果粉头是在筹集到应援资金之后,在主观方面才产生了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并在给偶像的各种应援活动中做出擅自挪用已经筹集到的应援集资款或者虚报应援成本的行为则可能涉嫌侵占罪。但侵占罪属于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以粉丝应当提高自己的法律维权意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最后,如果粉头并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仅仅只是对因为对资金的不慎使用而导致无力偿还粉丝知情或者约定的应援物,一般则会以民事纠纷处理。

在实践中,上述情形可能要更加复杂,比如粉头的个人款项可能会与集资款物混合以至账目不清,且无相关凭证,加上粉丝们分散在全国各地,单个粉丝零散的出资数额并不一定会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等等。目前粉丝集资仍徘徊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因此更需要相关部门加强规范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并进行正确的引导。

作者:谭

审核:朱永祥

编辑:刘倩芸

校稿:黄